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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合同可以盖总公司的章吗

来源:纷纭教育

可以,可以把合同签字的地方写的是总公司名字并且盖的总公司章,视为总公司对合同的确认,当然是有效的。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虽然没有的主体资格,但如果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且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有权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只是由于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发生矛盾或纠纷,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一、对于分公司印章的管理

企业为了业务发展需要,会在不同的区域设立分公司。虽然分公司办理营业执照,但却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分公司加盖印章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由设立分公司的总公司负责。为了防范风险,应当加强对分公司印章的管理。

1.制定分公司印章管理的规章制度。必要时,可以由分公司的负责人对加盖分公司印章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

2.设立分公司印章使用的分级审批制度。对于日常的文件、合同应当由负责人审批使用,对于涉及重大的合同,应当由分公司报经总公司审批,方可给予使用,总公司应当对报批的重大合同文件进行存档备案。

3.总公司应当对于各分公司的印章实行专人监管,定期监督、检查各分公司使用分公司印章的情况,如发现有存在损害总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应当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强制收回印章。

4.分公司暂时歇业、停业的,可以要求分公司将印章封存在总公司,待分公司重新启动时再启用。

5.对于分公司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分公司的印章,将废止的印章及时销毁。

6.对分公司相关人员涉嫌私刻分公司印章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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