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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的前提条件有哪些

来源:纷纭教育

1、遗嘱人拥有立遗嘱的能力首先我们要弄清楚,遗嘱人是享有自由分割个人财产权利的,但对于设立遗嘱时,也同样有着相应的规定。那就是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应该是处于正确的状态中,也就是说他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而不是在神志不清时迷迷糊糊说出的话语。同时哪怕是遗嘱人在以后的日子里恢复行为能力,这份遗嘱也是属于无效。因为遗嘱这件事原本就是出于老人自主意识的分配,当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有时候这种自主意识或许会存在一定的错误。这样做也是保障了继承人将来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2、自愿设立遗嘱同时设立遗嘱时应当是处于自愿前提的,而不是因为贪图老人钱财进行威逼利诱等手段。甚至还有些继承人或许为了得到遗嘱,将来采取篡改的行为。这种事情一旦被发现,哪怕是已经获得了遗嘱,也会被依法剥夺。

3、不得违公德或许我们在电视里面曾经看到过,有些老人在立下遗嘱时选择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其他人,而这个其他人却是“小三”。实际上这种做法的遗嘱是属于无效的,因为已经违反了社会公德。所以在立下遗嘱时,也应该以不违法社会公德为前提。

4、无法剥夺无保障人员的继承权最后,我们要知道,虽然享有遗嘱权,但并不代表遗嘱就可以随意分配。比如自己的某个子女生活已经没有保障,但老人在立遗嘱时并没有考虑到将来他们的生活状态,那么这份遗嘱将来也有可能是无效的。但是要注意,这里所谓的无保障人员指的是没有收入来源且失去了劳动能力,而不是那些“啃老族”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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