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单位整体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中断之月起6个月内完清欠费及滞纳金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对超过6个月补缴的,欠费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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