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销售方开具红字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2)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法律依据】:
《机动车使用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方”)通过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开具模块所开具的专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包括纸质、电子)。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专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机动车均应通过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在线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可以离线开具机动车。
第三条 开通机动车开具模块的销售方分为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三种类型。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是指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对于已开通机动车开具模块的销售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划分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