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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因公牺牲死亡对子女有什么影响

来源:纷纭教育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烈士遗属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并依法享受下列待遇:

1、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8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2、一次性增发抚恤金。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获得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3、一次性特别抚恤金。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除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上述三项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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