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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离婚有抑郁症,是否可以不要孩子?

来源:纷纭教育

判决离婚案件时,根据最高的规定,一般会判给男方,并且可以进行精神鉴定。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随父方生活。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随自己生活时,根据一系列因素进行考虑,如绝育情况、生活环境等。另外,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照顾子女,也可以作为考虑因素。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应考虑他们的意见。双方可协商轮流抚养子女。

法律分析

一般会判给男方,并且可以做精神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的相关规定,对于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一般会判给男方,并且可以进行精神鉴定。根据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随父方生活,如母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原因导致子女无法与母方共同生活。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时,会优先考虑一方已做绝育手术、子女已习惯生活环境或另一方有不利因素等情况。另外,如果子女长期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并且他们有能力照顾子女,也会考虑将子女判给其父母。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会考虑他们的意见。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七十一条 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在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抚养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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