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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

来源:纷纭教育

涉外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三十一条

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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