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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不得不认罪伏法和认罪服法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纷纭教育

罪犯申诉是合法权利,不应以不认罪伏法为理由剥夺其人格、人身安全、财产和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的权利,但罪犯仍需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法律分析

罪犯申诉是依法行使权力,不能认定不认罪伏法。根据《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的权利不受侵犯。罪犯申诉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其它不守监规、不服从管理、不接受教育、不参加劳动等违规行为的,不能认定为不认罪伏法。《监狱法》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的权利不受侵犯。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拓展延伸

认罪方式对被告人的法律后果产生的影响有何区别?

认罪方式对被告人的法律后果产生的影响存在显著区别。首先,不得不认罪伏法是指被告人在面临确凿证据和法律压力下,无法否认犯罪事实,主动选择认罪并接受法律制裁。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可能会获得一定的从轻处罚或减刑幅度。相反,认罪服法是指被告人在犯罪事实确凿的情况下,自觉认罪并积极配合司法程序,表现出悔罪态度和改过决心,以期获得较轻的刑罚。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考虑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从而减轻刑罚。因此,认罪方式的选择对被告人的法律后果产生重要影响,可能导致不同的刑罚结果。

结语

罪犯申诉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不能认定为不认罪伏法。根据《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权利应受到保护,包括人身安全、财产权利以及申诉、辩护等权利。罪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方式对被告人的法律后果产生显著影响,被告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明智选择,以期获得相对较轻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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