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纷纭教育。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联合体投标时,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

联合体投标时,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

来源:纷纭教育

法律分析:

联合体各方的责任: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不得重复投标(于本项目)。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构成;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fenyunshixun.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