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是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是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是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确定的住房标
准的;
四、是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是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是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