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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款是否构成犯罪?

来源:纷纭教育

信用卡欠款不还不构成刑事犯罪,应以民事纠纷处理。信用卡诈骗罪的要件是两次催收未还款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恶意透支是指非法占有且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不归还。信用卡在现代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但欠款不还会导致银行损失,银行可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还款。

法律分析

一、信用卡欠款不还会构成犯罪吗?

信用卡欠款不还不会构成刑事犯罪,应当以民事纠纷来处理。使用信用卡已成为普遍的消费方式,一些持卡人在对信用卡的认识和使用上存在误区,并不清楚如何正确、安全地使用信用卡,或对逾期不还款等行为抱有侥幸心理,不仅对个人贷款、信用评价产生负面印象,甚至无意中触碰到法律的底线,付出沉重的代价。

二、法律依据

其实认定信用卡诈骗罪有两个必需的要件,一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都没有还款的;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根据现行刑法第196条的相关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属于信用卡诈骗罪: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这里所说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而“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是有一般规定: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在现代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责任,很多人为了购物便利或者资金往来的方便,都使用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需要注意的是,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如果出现欠款不还的行为,银行一般会进行催款,拒不还款的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法,迫使当事人还款以减少银行的损失。

结语

信用卡欠款不还不会构成刑事犯罪,应当以民事纠纷来处理。但根据现行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恶意透支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在现代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但欠款不还可能导致个人信用评价受损,甚至触碰法律底线。银行可通过催款和司法途径追讨欠款,以减少损失。正确使用信用卡,遵守还款义务,是维护个人信用和避免法律风险的重要举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九条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七条 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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