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适用依照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刑事再审案件。人民在收到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抗诉书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决定退回人民:(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住址无法找到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人民应当要求提出抗诉的人民协助查找;经协助查找仍无法找到的,决定退回人民;(三)抗诉书没有写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准确住址的,应当要求人民在七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明确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九十九条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认为人民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人民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