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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利的方式有哪些

来源:纷纭教育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侵犯人身权利的方式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它的表现有两种情形:

(1)无权限。指没有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政机关机关实施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2)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条件关押。指享有人身自由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拘留或人身自由的期限和条件之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一、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有哪些

1、暴力行为

以殴打等暴力手段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手段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是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采取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不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有履行职责的权限,也不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采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受害人都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武器、警械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武器、警械,是指支、警棍、警绳、手铐等。有权使用武器、警械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有人民、人员等。武器、警械的使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有关规定,人民在执行逮捕、拘留、押解人犯和值勤、巡逻、处理治安事件等公务时,可以使用武器或警械,但必须符合使用武器和警械的使用条件,使用武器、警械的时间、种类以及如何使用,必须与被管理对象的行为程度相适应;使用武器、警械需要经过一定的批准程序时,则必须履行批准程序。

凡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国家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这是国家赔偿法的概括式规定,是指国家赔偿法第3条列举规定的情况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造成公民生命健康权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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