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丢失不严重。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作废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丢失后无需按照规定进行登报声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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