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种类为普通和专用。具体分析如下:
1、普通: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使用,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普通由行业和专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和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商业批发统一、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商品房销售等;
2、专用是我国实施新税制的产物,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征收管理需要而设定的,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应税项目的一种。专用既具有普通所具有的内涵。同时还具有比普通更特殊的作用。它不仅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对的计算起着关键性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七条
专用由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