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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入市最新

来源:纷纭教育

集体土地入市最新:

1.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规划用途应当为工业或者商业等经营性用途。

2.入市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要经过依法登记。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已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作出安排。

5.其他条件。除了上述四项条件外,实践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通常还存在着其他限定性条件,比如,未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土地权利,以及符合产业和环保要求等。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程序

1.入市实施主体: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为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出让底价:

根据各试点地区的实践情况,通常情况下,试点地区规定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出让地块所在地区)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比如70%),或者同时规定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应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3.入市方案:

包含入市宗地位置、面积、权属、土地用途、建设规模、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年限、土地评估价格、入市方式〔出让、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入市交易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竞买要求及用地监管等内容。

4.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时,通常由入市实施主体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区(县、地级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委托书,委托代理入市交易等有关事项。

5.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以及再转让环节的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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