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空闲宅基地的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结合型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市、县级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结算差价。对于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产权调换,应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分析
征收农村空闲宅基地的补偿方式如下:
(一)货币补偿,即通过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补偿金额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二)产权调换,即以异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
(三)结合型补偿,即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可以二者结合补偿。
拓展延伸
宅基地闲置问题的解决方案
宅基地闲置问题的解决方案是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充分利用和激活闲置宅基地资源。首先,可以通过引导,鼓励农民租赁或转让闲置宅基地,吸引企业或个人进行农业、养殖或旅游等经营活动。其次,可以建立宅基地资源交易平台,促进宅基地流转和交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此外,还可以推动宅基地集约利用,鼓励农户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种植、养殖等项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同时,加强宅基地规划管理,合理规划宅基地用地,避免闲置现象的发生。综上所述,通过引导、资源交易、集约利用和规划管理等多方面的综合措施,可以有效解决宅基地闲置问题,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征收农村空闲宅基地的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结合型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市、县级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结算差价。解决宅基地闲置问题可通过引导、资源交易、集约利用和规划管理等综合措施,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