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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来源:纷纭教育

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相关的建设法规。

一、工程质量事故定性

1、质量不合格根据我国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所有的不符合质量要求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以上的成为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类别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3)自然灾害事故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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