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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条件

来源:纷纭教育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条件规定如下:

1、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

2、保证人应当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保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影响力,其身体状况使其有能力对被保证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等等;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3、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绝不能仅凭保证人本人的说法确定他是否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4、保证人应当享有政治权利,其人身自由没有受到。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就不能充当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5、保证人应当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在被保证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的条件】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七十条

【保证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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