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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认证期限最新规定

来源:纷纭教育

专用认证期限最新规定具体如下:

1、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专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2、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3、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专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即使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也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专用认证三种方式各自特点具体如下:

1、上门认证是最具“历史”的认证方式,认证结果可以实时确认,但需要纳税人往返税务大厅,办税成本较高,同时随着经济发展,纳税人需要认证的越来越多,办税服务厅排队等候的时间也不断增长;

2、远程认证是纳税人自行扫描、上传专用票面信息,税务机关远程反馈认证结果信息的认证方式,但该认证方式需要纳税人自行购买扫描仪等设备,对小微企业来说增加了一定负担;

3、勾选认证是纳税人登录特定网址,以查询和逐票勾选(支持同时勾选多份)的操作方式,选择次月征收期内用于申报抵扣的进项清单信息的方式,实现“取消认证”功能,对纳税人来说简单便捷且不需要增加额外成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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