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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面部轻度毁容标准

来源:纷纭教育

面部轻伤如何赔偿标准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2、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3、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4、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5、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6、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7、眼睑缺损。

8、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9、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10、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11、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12、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13、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14、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15、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16、舌缺损。

17、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18、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19、损伤致张口困难I度。

20、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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