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委托从其行业规定出发。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时,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由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以下决定:1。符合受理条件并能立即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立即决定受理的,应当在收到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向客户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据》;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退还鉴定材料,并向客户解释原因;4。委托书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三、二。初步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定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二。补充评估司法评估机构受委托进行补充评估的,应当对委托人要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于《司法评估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评估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还委托书。补充评估符合《司法评估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社会专业司法评估机构可以指定原评估人员或者其他社会专业司法评估人员进行。补充评估文件是原评估文件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评估:
(1)发现新的相关评估材料;
(2)原评估项目遗漏。
5、重新评估,专业司法评估机构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评估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评估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评估机构进行的,原评估人不得承担重新评估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
(2)虚假或虚假材料;
(3)标准、方法或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评估结论不科学、不准确;
(4)原评估结论与其他证据矛盾;
(5)原司法评估人应避免;
(6)原司法评估人因过错出具错误评估结论;6。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其他合格的司法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评估。除需要提交评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原司法评估文件。
七、司法评估文件出具的司法评估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评估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评估文件。社会专业司法评估文件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评估程序的有关规定,应当按照司法评估机关的要求提交司法评估文件。第四十一条、司法评估人应当按照司法评估机关的要求出庭。第四十二条、司法评估人应当按照司法评估机关的有关的有关的要求,应当按照司法评估机关的要求出具司法评估文件的有关规定,应当按照司法评估机关的要求提交司法评估机关的规定。第四十一式出庭。
第四十一、
第四十一、
第四十一、
第四十一、
第四十一、司法评估人应当按照司法评估机关的要求,应当按照司法评估机关的要求出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