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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31条规定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什么部门什么部门

来源:纷纭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门规定。

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同时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

吸毒成瘾认定,是指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

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

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

1、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

2、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

3、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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