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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购房协议后不买了可以吗

来源:纷纭教育

刚签的购房合同不要了,如果是对方存在法定解除情形是可以的,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是指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般购房协议是有效的,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你们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成立的,从你们买卖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时就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合同从房屋产权进行转移登记时发生法律效力。购房协议没有做预售登记前:要是购房者把合同丢了,可以将剩余的合同作废,重新和开发商签订一份,而购房者需要支付的费用是一份合同的工本费。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合同作废,在三个月满期后,拿着报纸到预售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合同,然后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再去做预售登记。

买房协议无效的情形

1、房地产分离出卖

2、产权未登记过户

3、产权主体有问题

4、侵犯优先购买权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

6、价格欺诈,显失公平

7、非法转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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