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申请的主体
(1)“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解释1】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
【解释2】和解申请只限于债务人提出。
(3)清算人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
2.破产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可以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以前”请求撤回申请。
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管辖。
2.重要期限
(1)由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一般情况下,人民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解释】债务人提出申请的,除提交申请书外,还应当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包括企业的担保情况、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等)、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材料。
(2)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提出;人民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申请破产条件人民应当将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及时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