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的删除方式如下:
1、找到所在的税务局或税务分局,了解他们的修改流程和要求。通常情况下,需要填写一份修改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文件和证据;
2、在填写修改申请表格时,要清晰地陈述问题和理由,并提供详细的证据和计算过程。如果可能的话,最好请一位熟悉税法的专业人士帮助审查和修改申请表格;
3、在提交修改申请表格后,需要等待税务局或税务分局的回复。他们可能会要求提供更多的证据或信息,或者进行进一步的调查。需要积极配合他们的工作,并及时回复他们的邮件或电话;
4、如果修改申请被接受,税务局或税务分局将会撤销原有的专项扣除申报,并将相应的金额退还。如果他们拒绝了修改申请,可以考虑向上级税务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提出上诉。
个人所得税不申报的立案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年度收入超过12万元的个人;
2、劳务报酬所得:年度收入超过20万元的个人;
3、稿酬所得:单次收入超过4万元,累计年度收入超过10万元的个人;
4、经营所得:年度收入超过10万元的个人;
5、财产租赁所得:年度收入超过12万元的个人;
6、财产转让所得:单次收入超过20万元的个人;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年度收入超过20万元的个人;
8、偶然所得:单次收入超过20万元的个人。
综上所述,个人在获得所得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和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