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还款未抽回借条,原告如何抗辩?借条并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原告需要提供其他证据。对于数额较小的借贷,出借人提供合理解释即可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借款人还款时应注意保留凭证,最好有见证人在场。最好一次性还清借款,若无法一次还清,应说明原因并写明还款及欠款数额。若没有借条或收条,债务纠纷易发生。若债务人提出偿还全部债务后对方不写收条、不返还借条,可拒绝还款。
法律分析
一、被告主张已经还款未抽回借条原告怎么抗辩?
1、被告主张已经还款未抽回借条原告可以未收到借款为由抗辩,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不能仅凭一张借条就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出借人要证明民间借贷合合同成立与生效,除了提供借条这一直接证据之外,还要证明其确已支付了借款。
2、因为现实中存在很多借款人已经还款但没有要回借条的情况;也有出具了借条但未获得款项;甚至还存在被强迫打借条等特殊情况。单凭一张借条并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原告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如果被告否认并且提供了足以怀疑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人民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原告主张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出借款项,除借条之外,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否认,经审查无法认定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对于数额较小的借贷,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证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数额较大的现金支付,人民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借款人还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还款时一定要还给借款合同或者欠条等凭证上载明的出借人,除非出借人出具授权书委托借款人将该还款交给其他人或者转入其他人的账户;
2、债务人还要保留已经还款的凭证,可以是银行汇款凭证,也可以是出借人亲笔出具的收到还款的收条,还可以由出借人在借款合同、欠条等凭证上写明已经收到还款等字样。
3、注意最好有见证人。借钱还钱虽是双方的事,但最好有第三者在场,特别是小额未立借据的借款,以减少日后发生纠纷的可能。
4、注意最好一次还清。为便于对方安排钱的用途和索回借据,最好一次性还清借款,若实在无法一次还清,则应向对方说明原因以求得谅解,并说明还差多少,在原借据上写上还款及欠款数额最好。、
借钱出去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书写借条,债务人还钱时要求债权人返还借条并书写收条,这是常识性的问题,若是没有借条,或者是没有收条,是很容易发生债务纠纷的。对于债务人来说,若是在债务到期时自己提出偿还全部债务后,对方并不写收条,也不返还借条的,那么可以拒绝还钱。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被告主张已经还款未抽回借条,原告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方面,民间借贷合同需要提供多个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仅凭一张借条不足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另一方面,借款人在还款时应确保将款项还给借款合同或欠条上载明的出借人,并保留还款凭证,如银行汇款凭证或出借人亲笔出具的收条。此外,最好有见证人在场,以减少日后纠纷的可能。若无法一次还清借款,应与对方沟通并在原借据上写明还款及欠款数额。借贷双方应遵循常识,确保有借条和收条的书写和归还,以避免债务纠纷的发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