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根据法律规定,专用是的一种类型,可能有很多人还不怎么了解这类,不用着急。
一、专用是什么?
专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
实行专用是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专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的作用。
二、专用有什么作用?
1、专用是商事凭证,由于实行凭购进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因此也是完税凭证,起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的作用。
2、—种货物从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的各个环节可以用专连接起来,依据专用上注明的税额,每个环节征税,每个环节扣税,让税款从上一个经营环节传递到下一个经营环节,一直到把商品或劳务供应给最终消费者,这样,各环节开具的专用上注明的应纳税额之和,就是该商品或劳务的整体税负。因此,体现了普遍征收和公平税负的特征。
三、专用认证过期,造成的损失怎么办?
网友提问:
责任人由于身体原因,在事情发生前就提出辞职,工作交接时才发现。专用过了几天没有认证;造成的税款损失,主管和责任人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是否要对损失赔偿?如何赔偿?赔偿的数额,有无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你好,首先,对于认证过期造成的抵扣和多缴的其他税费,是由公司承担的。其次,因为主管及其他责任人的过失造成公司的损失,公司可以要求赔偿。再次,赔偿的数额问题,现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7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发[1994]4号)第16条规定的精神,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劳动合同、承包合同的约定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管理条例细则》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专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专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的,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