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股东利益纠纷的诉讼时效规定:股东会决议通过后90天内提起诉讼,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后3年内提起诉讼。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延长。
法律分析
损害股东利益纠纷的诉讼时效规定有: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损之日起三年。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拓展延伸
股东维权:公司损害股东利益的法律救济
股东维权是指股东在公司损害其利益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手段寻求救济的行为。当公司的行为或决策对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时,股东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向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损失。通过法律救济,股东可以追求公正和合理的补偿,维护自己的权益。股东维权不仅对个体股东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整个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体系的完善具有积极作用。因此,了解和行使股东维权的权利是每位股东应该重视和关注的重要事项。
结语
股东维权是保护股东利益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股东在公司损害其利益时,可以在一定时限内向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为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三年。超过二十年的情况下,人民不予保护,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股东维权不仅对个体股东重要,也对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体系的完善具有积极作用。因此,了解和行使股东维权的权利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第九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规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v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规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五十 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股 东 大 会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