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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口分户的规定

来源:纷纭教育

关于户口分户的规定如下:

1、一家同居一处,因结婚单独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2、经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3、经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4、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6、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分户要准备哪些材料

1、领取并填写分户申请书,递交给村委会;

2、准备好原户口本、村居委会开的属实证明、原家庭成员名单、新家庭成员名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3、没有房产证明的,由村居委会开具居住证明;

4、生活及经济证明材料;

5、分户人因离婚或者结婚需要分户的,还需准备离婚证或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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