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拆迁补偿分为按照土地性质补偿和按照房屋面积用途补偿,抗辩权分为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等。拆迁补偿适用先履行抗辩权,遵循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未给予拆迁补偿的,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拆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