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有以下两种情形:
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服务期规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所谓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常见的服务期限,有3年或5年。通常是用人公司会对下列三类人员适用:
(1)用人公司花费大量费用招聘的人员,多于用常规手段和资金招聘的人员;
(2)用人公司投入大额资金进行过特殊培训的人员,例如飞行人员、银行职员;
(3)用人公司为其提供了特殊待遇的人员,如提供住房、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
2、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竞业规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所谓竞业,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公司约定在离职后某段时间内,不得在某地域从事某行业的。
(2)常见的期限是2年,但竞业只能用于用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其他员工是不能适用竞业的,即使签订了协议,也会因违法而被认定为无效。
(3)因此,劳动合同是可以约定违约金的,但仅限于上述的两种情形,除此之外,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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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了,并不是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最终劳动者违约了,就必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的,最终是否需要支付及支付多好,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的。不过,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并且产生纠纷的,必要时可以积极采取维权措施。
一、公司可以扣违约金的情形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的范围和期限】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