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 第三十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统一标识的,由市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处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至第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由市交管部门对驾驶人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fenyunshixun.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