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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效力的案件可否调解

来源:纷纭教育

确认合同效力案件不能调解。因为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效力确认的诉讼属于确认之诉,是不适用调解制度的,应由进行判决。

一、物权确认纠纷管辖

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在诉讼上称为确认之诉。物权确认之诉包括所有权确认之诉、用益物权确认之诉,及担保物权确认之诉。所有权确认纠纷是指就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用益物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担保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担保物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及效力顺序等所产生的民事纠纷。物权确认纠纷包括不动产物权确认和动产物权确认纠纷两类,依其类型,不动产物权确认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动产物权确认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3)、(4)项,第24条及第25条等规定确定管辖。鉴于担保物权多以合同设定,属于动产担保物权或者权利担保物权的确认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

二、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否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对于确认劳动关系是否使用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理论界和司法界由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和做法。下面分析阐述两种观点和做法的理由。

(一)劳动关系确认之诉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为防止权利人不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有效避免案件发生时间与诉讼时间相隔过长,导致案件事实、证据取证、法律适用等方面面临困境,国家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时效制度是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便失去法律保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表明,劳动关系确认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范围,应适用有关仲裁时效的规定,将仲裁时效的起算点规定为“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确认劳动关系虽然表面上并不涉及具体的权利,但在具体案件中,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在于要求其实体权利的实现,如:职业病赔偿、解决工资报酬、补缴社会保险、加班费用等。这一确认之诉实则是请求之诉的过程和桥梁,劳动者要想取得其实体权利,就必须先行确认劳动关系,因此应当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

(二)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

劳动关系主体一方为完成一个诉求需要先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确认。首先,劳动关系确认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并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纠纷,仅仅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单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这一确认之诉环节中来说不涉及劳动者具体的权益,即无“诉的利益”,当然就不存在是否超过申诉时效的问题。其次,劳动仲裁时效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仲裁时效解决的是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仲裁委依据职权依法查证适用是否超过仲裁时效,而民事诉讼中,劳动者提起确认之诉,一般不能依据职权去主动查证和适用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需根据对方当事人抗辩做出。劳动仲裁在法的分类上属经济法的范畴,但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却从属于民事诉讼。因此不适用劳动仲裁一年时效期间的规定。

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则劳动者失去了进行仲裁维权的机会,但是这种问题学术界仍然存在者争议,需要法律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因此,在面临劳动纠纷时尽量选择协商调节来解决问题。

三、合同诉讼费用是怎么收取的?

合同诉讼费用是怎么收费:仅请求确认合同效力,不属于财产案件,按照其它非财产案件按件收费,只需要交纳100元左右的诉讼费。同时以请求确认的合同效力为基础,请求履行合同义务、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作为财产案件处理,按照具体诉求的累加计算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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