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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公职和政务撤职的区别

来源:纷纭教育

开除公职和政务撤职的区别:

行政撤职处分是一种行政惩戒措施,属于行政处分的范畴,免职是法定的人事处理种类,不具有惩戒性。撤职处分的影响,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并按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工资档次。行政撤职处分期满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级别,但以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撤职处分的影响。

免去现任职务,一般不影响级别和工作。职务自行免除,级别和工资肯定要受到影响,有的还会丧失公职、失去工作。而开除公职则属于行政处分中最严厉的处分,指开除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队伍,此后将永远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开除公职的条件有: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综上所述,撤职与开除处分严重程度不同:撤职是处分,撤消行政职务,在处分解除前不得晋升职位、级别及工资,但仍保留公务员身份;开除属于行政处分中最严厉的处分,此后将永远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撤销或者建议原决定机关撤销,决定撤销后,发回原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撤销或者责令下一级监察机关撤销,决定撤销后,责令下一级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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