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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的理由都有哪些?

来源:纷纭教育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

(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

(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

(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不简要;

(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

(7)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8)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9)分案申请的文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0)发明专利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得益;

(11)不属于专利权授权的范围,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五的规定。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示,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受理后,申请人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还可以补充﹑修改﹑增加证据,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间外提供新的证据或对原提供的证据作修改﹑补充的,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可不予考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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