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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该恢复岗位等级

来源:纷纭教育

法律分析:应当恢复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1、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3、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第五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

3、政务处分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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