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实行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特定行业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
法律分析
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规以及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
拓展延伸
有限公司注册资金的法律要求和合规措施
有限公司注册资金的法律要求和合规措施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限公司在注册成立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注册资金数额,以确保公司的稳定运营和履行法律责任。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注册资金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合规措施包括确保注册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遵守资金使用规定、定期报告注册资金状况等。此外,有限公司还需遵守财务报告要求,确保注册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合规措施的落实有助于维护公司的信誉和声誉,同时也保护了公司的股东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结语
通过《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我国放宽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根据法律法规,除特定行业外,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不再受到。有限公司在注册成立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注册资金数额,以确保公司的稳定运营和遵守法律责任。合规措施包括确保注册资金来源合法、遵守资金使用规定、定期报告注册资金状况等。合规措施的落实有助于维护公司的信誉和保护股东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将其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