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文件数据,江苏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46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4958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607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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