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级人民所应当管辖的民事案件的种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包括有: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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