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出具的定损单与被损车辆实际维修数额不一致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进一步举证证明各自主张并作出合理解释。双方均无充或旦分证据且数额相差未超过30%的,人民可以径行酌定维修费用;数额相差较大的,人民应当就实际维修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司宏团禅法鉴定;实际维修费用不合理的,人民可以依据定损单确定维修费用。机动车维修费用一般应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确定。被保险人主张依据维修赔偿维修费用的,应证明其所主张维修费用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人民可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确定机动车维修费用。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除审理涉案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争议外,其它有关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意外伤害险等保险合同争议,不得纳入案件审理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蔽尘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