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6款又规定,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批准,可以提高补偿标准。两项之和最高可以达到被征收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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