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为:
(一)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二)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三)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四)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六)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可以不按撤诉处理。
一、原告起诉离婚开庭原告到不了如何处理
起诉离婚原告有事不能到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拒不到庭影响结果吗
1、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
2、法律规定:《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九条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可以缺席判决。
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可以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