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连带责任。股东应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补足出资、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能受到;同时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股东出资不实的维权方式包括要求补缴不足部分、主张权利、追缴出资或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出资不到位的股东需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包括什么
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对出资主要承担以下两种法律责任:
1、违约责任。这就是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在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不按照这个要求缴纳出资,或者未能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连带责任。这就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若没有按章程约定的义务缴纳出资额,应该承担三种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内部责任
1、向公司补足出资;
2、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该股东的股东权利受到,比如只能按照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行使表决权等。在股东拒绝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得以自身的名义向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二)外部责任
出资不足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实出资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因其出资不足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行政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可能因其出资不足,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股东出资不实怎么维权
1、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出资不实的股东及时补缴不足部分,并要求出资不实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足额出资的股东可根据公司章程主张权利。
3、实缴出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向未足额出资股东追缴出资或满足条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出资不到位主要是没有按照公司章程中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就包括没有出资、没有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等等情况。而此时出资不到位的股东需要承担的责任有三种,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其中的刑事责任,往往实因为出资不到位构成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那么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股东出资不到位可能涉及违约责任、连带责任等法律责任。对于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其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可能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向公司补足出资、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受的股东权利。行政责任可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而刑事责任可能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而被追究。股东出资不到位的维权方式包括要求不足部分补缴、主张权利、追缴出资或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等。出资不到位的股东需承担相应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裁定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