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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一般指定谁为破产管理人

来源:纷纭教育

一般指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

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执行职务,向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

为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了《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该规定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二、管理人的指定

三、管理人的更换。规定了管理人名册的编制、人民公告的内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的材料、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的材料以及管理人的确定等四十个条文。

在什么情况下能够指定遗产管理人

在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情况下能够指定遗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如果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若当事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谷会肖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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