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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中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来源:纷纭教育

新破产法第20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21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起。上述两个条款明确了“破产申请受理”这一法律事件,对与破产企业有关的争议解决程序的管辖确定的影响。

其中,第20条明确破产申请受理不改变既有程序管辖的原则。既有程序的管辖由立案受理相关争议的或仲裁机构根据相关的程序规则确定,破产申请受理仅产生中止既有程序进行的效力:即在破产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之后,既有程序继续审理。从条款的措辞来看,第21条的内容相当简单,但其确立了后发民事诉讼由破产集中管辖的原则。从理论上来讲,破产法属于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因此,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对与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破产法的适用优先于民事诉讼法;对与破产企业有关的后发民事诉讼,破产的管辖权将优先于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管辖权的。具体的讲,破产对与破产企业有关争议的集中管辖,将不再受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规定的约束,同样也不再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包括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则。同时,从破产集中管辖在于促进司法统一并提高审判效率的目的出发,我们认为也必须破产以指定管辖方式转移其对后发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利。

一、破产清算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1、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申请破产;

2、立案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案件受理→如果受理,应依法通知所有债权人;

4、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

5、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并就整顿与和解协议讨论;

6、破产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破产程序中止,公司继续经营;

7、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

清算报告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各种账务账册经股东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主管部门分别确认后,清算组应将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二、破产清算不用还债了吗

当然是需要的,但是所有的债款都是由公司的资产进行偿还,所有债权人都无权向股东要求用个人资产偿还。

股份公司破产的,要成立专门的破产清算组,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申报后,清算组根据最终清算的财产赔付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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