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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组织关系如何处理

来源:纷纭教育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经常居住地的认定

一种适用方法是以受诉的标准为准,以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为例外,户口作为确定城镇和农村居民的唯一标准;第二种方法是以受诉的标准为准,以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为例外,户口不作为确定城镇和农村居民的唯一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来确定经常居住地,进而确定一部分城镇和农村标准的适用。就上述的两种方法,在中国中一般用第一种者为多数,以第二种者为例外。

法律依据:

《中国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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