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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证明(精选多篇)

来源:纷纭教育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为防止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广大患者,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执业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淫秽、迷信、荒诞;贬低他人;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和名义以及法律、行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日照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拟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均应先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广告审查申请,经初审合格后,再向山东省卫生厅提出医疗广告审查申请。审查合格的,由山东省卫生厅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拟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医疗机构需持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距校验期满前三个月以上;

(二)医疗机构申请前3个月内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不良记录;

(三)医疗机构一年内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行政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在最后一次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申请;

(四)医疗机构受到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处理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但必须同时满足前述三个条件;

(五)《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到期或变更医疗广告相关内容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并符合上述条件。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均属于非法医疗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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