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公司注销并完成了注销登记的,公司主体已经终止,不能以该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清算组 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 解散或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