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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来源:纷纭教育

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如下: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条件如下:

1、保证人配偶同意担保或夫妻双方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

2、保证人配偶从保证行为中直接受益,保证之债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具有共同担保的合意,即需夫妻双方均表示同意担保。保证人夫妻一方对担保之债具有一致意见,即保证人的配偶对保证人的保证行为表示过认可,则该保证之债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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